农业、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经验(1953——1956) | 个体农业 | 个体手工业 | 资本主义工商业 | 1、途径 | 互助合作化 | | 国家资本主义 | 2、发展道路 | 先合作化,后机械化 | | | 3、方针 | 积极领导,稳步前进 | 积极领导,稳步前进 | 4、原则 | 自愿互利,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 | | 1、 形式和步骤 (低级—>高级) | 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(临时互助组—>常年互助组)——>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——>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| 供销合作小组——>手工业供销合作社——>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| 委托加工—>计划订货—>统购包销—>委托经销代销—>(个别行业)公私合营—>全行业公私合营(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)。 | 6、阶级路线 | 依靠贫雇农,团结中农 | | | 7、政策 | | | (建国后头三年)利用、限制 (改造开始后)和平赎买 | | 私营工业 | 私营商业 | 第一阶段(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阶段)(1953年底以前) | 形式 | 加工订货,统购包销 | (委托)经销代销 | 利润分配 | “四马分肥”(国家所得税、企业公积金、工人福利费、资方红利各占1/4,企业利润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)。 | 第二阶段(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) | 形式 |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 | 政策 | 利用、限制、改造和粮棉(主要农产品)统购统销。 | 第三阶段(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)(1955年秋到1956年) | 形式 | 全行业公私合营 | 政策 | 和平赎买(对私股定息,统一规定资本家的利润为年息5%,国家付息7年<实际10年>;对资本家和资方代理人也按“包下来”的方针和“量才使用,适当照顾”的原则作了人事安排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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